张掖市检察院一份“检察建议”被公安机关采纳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监管场所留所服刑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执法活动,全力保障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的合法权益。近期,张掖市院针对留所服刑罪犯,公安机关在罪犯申请、监管部门审批、执行等诉讼环节存在不严格、不规范的普遍问题,市院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作用,结合在办案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向张掖市公安局发出规范执法行为的检察建议。张掖市公安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落实建议的相关内容,进一步研究规范全市暂予监外执行执法活动,及时向检察机关反馈整改情况。
近日,张掖市院收到张掖市公安局的整改复函,该局联合其法制支队对近年来监外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进行了认真分析梳理,对市院检察建议中提出的意见逐条采纳吸收,依据《看守所执法细则》(2013版)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4]112号),研究制定了《张掖市公安局关于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和《张掖市公安局关于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疾病组织诊断工作实施办法》,下发各县区公安机关监管场所执行。该执行程序及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提请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活动的各个环节程序,深化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工作方面的协作,对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保护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合法权益,预防执法人员徇私枉法行为的发生,起到积极的强化作用。
(市院刑检部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