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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错了怎么办?——找检察院!

时间:2018-07-04 21:20:0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法院判错了怎么办?——找检察院!

夏勤是民乐县永固镇的农民,一不小心,摊上大事了!

2016年2月,夏勤承包了格库铁路新疆段S2标段5工区的劳务施工工程。2016年4月,夏勤与马兴国口头约定,将自己承包的工程中的桥涵部份分包给马兴国,约定:由马兴国自己雇工进行施工并负责发放工人劳务工资。

2016年8月底,李庚年等9人打算离开工地并要求发放劳务工资。因劳务工资是按照工程进度结算,当时夏勤还未与工程项目部结算6—7月的劳务工资。2016年8月29日,夏勤与马兴国、李庚年等9人协商后,约定:先由夏勤向李庚年等9人每人支付4000元工资,共计36000元劳务工资,并支付车费3000元。下欠42313元劳务工资由马兴国书写欠条一张,待项目部工程款发放后,由马兴国负责向李庚年9人支付。

后来,李庚年等9人将马兴国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下欠的42313元劳务工资。审理期间,法院将夏勤追加为被告,并最终判令夏勤支付李庚年等9人劳务工资42313元。一审判决生效后夏勤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夏勤遂向民乐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民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夏勤申请监督理由成立,即提请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检察院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抗诉,得到支持。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民乐县人民法院再审。

2018年6月15日,民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甘0722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马兴国支付李庚年等9人劳务工资42313元,夏勤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就这样,夏勤摊上的大事在检察院的监督下解决了,他很满意。

近年来,民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通过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工作,纠正了人民法院的错误裁判,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达到了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成为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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