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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提起公诉的陈有国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

时间:2016-01-03 21:39:0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2016年12月30日,由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有国故意杀人案一审公开宣判。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有国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公诉人出庭参加宣判。

经法庭审理查明:2001年12月底,被告人陈有国经人介绍与被害人史某某之母杨某某相识并交往。因此事被告人陈有国渐与家人产生矛盾。2002年3月25日18时许,杨某某与被害人史某某在被告人陈有国位于民乐县洪水镇乐民村三组的家中吃过晚饭后,独自回出租房取钱。在租房杨某某未找到钱包,怀疑是陈有国所偷,便返回陈有国家中质问其是否拿了她的钱,陈有国予以否认。后杨某某将上炕睡觉的被害人史某某留在陈有国家中,自己再次赶回出租房找钱,当晚再未回到陈有国家。次日凌晨5时许,陈有国起床方便时看到大哥陈某某在东屋腾东西,认为是故意做给他看,想到自与杨某某交往,家人对其态度愈发不好,现杨某某又怀疑他偷钱,心中产生不满。当看到炕上熟睡的被害人史某某,遂产生杀害史某某报复杨某某及家人之念,遂顺手拿起炕上自己平时所用的一条红色领带,套在被害人脖子上,用力勒紧约三、四分钟致使史某某当场死亡,后用棉被将被害人尸体掩盖,在一硬皮笔记本上给家人写下遗书后离开现场。

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有国无视国法,为报复他人,故意杀害被害人,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我院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系因形迹可疑在接受公安机关盘问时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属自首,审理中被告人亲属又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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