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7日,由我院提起公诉的原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省工商联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吴继德受贿、挪用公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滥用职权案在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经法庭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4年,吴继德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现金、房产等折合人民币共计1192万余元、美元3万余元;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696万余元;挪用公款815万余元进行营利活动;在担任兰州市副市长期间,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为其亲友输送巨额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巨大的损失,直接经济损失达14亿余元,社会影响恶劣,情节特别严重。
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继德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我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全部成立。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悔罪认罪态度,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吴继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合刑期二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15万元。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市院刑检部 马天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