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张掖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追加逮捕的马爱国贩卖毒品案、蒋金贵抢劫案,两被告人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和十年十个月,监督效果良好,社会影响较大。
2015年3月27日,张掖市公安局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唐某某、项某某、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检察人员认真细致审查后,发现该案中所涉及的犯罪嫌疑人马爱国长期以贩养吸,并帮助唐某某、项某某贩卖毒品。通过对全部证据分析研判,与公安机关主办人员座谈,对案件线索来源认真梳理后,承办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马爱国的行为已涉嫌贩卖毒品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检察长决定,张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张掖市公安局上网追逃后,犯罪嫌疑人马爱国被抓获,张掖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28日对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后,2016年3月17日,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马爱国有期徒刑八年。
2014年11月份,犯罪嫌疑人刘某、陈某和蒋金贵商议一起去“丢包”骗人。后雇佣嫌疑人张某某驾驶他们购买的黑色中华牌小轿车到民乐县城去找老年人,将老年人骗至僻静的地方,对老年人进行搜身,抢到财物后驾车逃离现场。自2015年1月至2015年4月,刘某、陈某、蒋金贵、张某某共作案10起,抢取现金、金耳环、金戒指等钱物共计38000余元。公安机关在提请犯罪嫌疑人刘某、陈某涉嫌抢劫案件时,对同案犯罪嫌疑人蒋金贵未予提请。民乐县院在审查逮捕中向公安机关发出追加逮捕的建议,公安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本案提起公诉后,法院认定蒋金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张掖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加强对团伙作案、多次作案案件中遗漏犯罪嫌疑人的审查。在发出追加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的同时,由专人负责,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跟踪监督,全程监督公安机关对整个案件的处理结果,确保涉案犯罪嫌疑人应捕尽捕,绝不放过一个漏网之鱼。
(张掖市院 陈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