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努力适应新刑诉法实施,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逮捕阶段的合法权利,近日,张掖市院侦查监督处制定了《关于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侦查监督部门办案人员在听取律师意见中的行为规范。
该规定要求侦查机关在提请案件的同时,将犯罪嫌疑人是否委托律师的相关材料及委托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一并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承办人审查。案件在审查逮捕期间,律师要求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的,检察机关应当听取,并要求律师在审查逮捕期限届满前三日提供书面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该规定还在对律师提出意见的形式、内容、提出方式以及检察机关签收方式、检察人员听取律师意见的方式,检察机关内部上下级如何听取律师意见,承办人听取律师意见后的工作,包括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如何处理,侦查人员的违纪行为如何处理以及如何向律师反馈意见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细化的规定,对新刑诉法实施后,侦查监督部门承办人员听取律师意见的行为进一步进行了严格规范,为保障新刑诉法的顺利实施、有效规范执法行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