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对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2.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促进规范执法和公正司法。
3.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4.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5.负责办理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6.健全生态环境执法监督机制,促进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紧密衔接。
7.加强与监察委员会配合,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及时向监察委员会提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及时获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对不依法履行生态保护职责的公职人员,向监察委员会提出追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