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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线被挡撞了人是意外还是犯罪

时间:2025-09-05 17:40:20 来源:  作者:郝宁 点击数:

开车时遇到会车遮挡视线,撞上横穿马路的行人,这到底是“意外事件”还是“交通肇事罪”?请看检察官结合近期办理的一起涉“视线遮挡”的交通肇事上诉案作出的法律解读。

案情回顾:会车遮挡视线撞人 被告人上诉称“意外”

去年年底的一个夜晚,驾驶员张某(化名)驾驶小型轿车沿双向四车道行驶,时速约49-53公里。行驶至某大型小区门口时,张某与对面一辆白色皮卡车会车,皮卡车短暂遮挡了其对向车道的视线。会车结束后,张某发现行人李某(化名)正在横穿马路,但未及时采取刹车措施,最终撞倒李某,造成李某蛛网膜下腔出血、全身多处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经调查认定:张某未履行安全驾驶义务,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酒后横穿马路,未尽到注意义务,负次要责任。案发后,张某主动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赔偿被害人家属70万元经济损失。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主张“白色皮卡车遮挡视线导致无法预见李某横穿马路,属于意外事件,不应构成犯罪”。针对这一上诉理由,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审查并出庭履行职务。

检察官说法:以法律要点厘清“意外”与“犯罪”边界

什么是“意外事件”?法律有明确严格标准,我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意味着“意外事件”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主观上无故意或过失,客观上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不能抗拒”的原因导致。

结合本案监控视频和相关证据来看,张某的主张无法成立:首先,事发路段临近大型小区门口,根据日常交通经验,该区域行人横穿马路的可能性较高,驾驶车辆通过时应提前减速慢行。事发时段夜间灯光条件良好,路幅宽阔,行驶车辆少,穿越马路的行人在较远范围就能够被有效观察到,张某作为驾驶员应当提前预判风险,并非“不能预见”;其次,穿越马路的行人也并非是“突然出现”,而是有一个渐进式地穿越马路的过程。被害人虽然饮酒,但在穿越马路时对其他车辆作出了避让,过马路时无加速穿越动作,行进速度较慢,可被有效发现和避让。最后,对向车道确有白色皮卡车行进时为避让行人造成了视线遮挡,但遮挡过程非常短暂,且遮挡消除后张某有4-5秒的反应时间,可以通过减速、刹车、鸣笛等方式避让行人,并非“不能抗拒”。因此,张某的行为不符合“意外事件”的法定要件。

检察官提示:视线遮挡是交通出行中常见的客观情况,法律要求驾驶员通过“减速慢行、加强观察、谨慎通过”等主动措施规避风险,而非以“被遮挡”为由推卸责任。即使存在临时视线障碍,驾驶员仍需保持高度注意,否则造成事故的,仍然可能被认定为过失犯罪。

普法警示:道路安全无侥幸 这些“底线”不能碰

结合本案,检察官向广大驾驶员和行人发出警示:驾驶员务必绷紧“安全弦”:行经小区、学校、路口等行人密集区域,无论视线是否良好,都要提前减速、左右观察;遇会车、弯道等视线遮挡场景,需降低车速至“随时能停车”的状态,切勿依赖“视线良好”“道路宽敞”而放松警惕。行人要遵守交通规则:横穿马路需走斑马线、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切勿酒后横穿、翻越护栏。

“意外”不能随口说,法律边界要牢记:交通出行中,“没看见”“被遮挡”等理由不能成为免责借口,只有真正符合“不能预见、不能抗拒”的法定情形,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发生事故后,应主动报警、积极赔偿,切勿试图以“意外”为由逃避责任。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无论是驾驶员还是行人,都要严守法律底线,共同维护平安有序的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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