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他人殴打致使人身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报警求助后,仍被侵害人继续实施侵害行为,反击后造成侵害人轻伤二级损害的,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彭某与马某在高速服务区因停车问题发生纠纷,过程中,彭某持续对马某施以推搡行为。马某为防自身遭受进一步侵害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处理。在等待民警到场处置的时间段内,彭某继续推搡马某,马某情急之下用肩膀撞击到彭某的胸腹部,致使彭某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侦查机关认定马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山丹县检察院在受理该案后,为进一步核查该案部分事实和证据,依法列出补充侦查提纲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时,该院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承办检察官全面调取现场视频监控、证人证言和现场勘验笔录,并反复观看视频,确保案件准确定性。
经全面深入审查案件事实,检察官认为彭某对双方冲突升级有过错,存在主动多次攻击他人行为,且马某报警后彭某依然未停止主动攻击行为,马某在自身遭受持续侵害的情况下用肩膀顶撞彭某、未采取明显不相当的暴力,其行为不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近日,山丹县检察院依法适用刑法第二十条,对马某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还马某清白之身,有力彰显了公平正义,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检察官提醒
正当防卫权是公民自我保护的铠甲,当本人或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遭遇不法侵害时,请公民勇于拿起刑法第二十条赋予的法律武器向不法行为作斗争,坚决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和社会公益,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做了三款规定,具体如下:
【一般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