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深冬的民乐,雪覆林原,寒风凛冽。林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许可的情况下,多次在夜间携带弹弓到民乐县某村耕地猎捕环颈雉、山斑鸠20余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
承办检察官提前介入时,通过查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等相关资料,明确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的种类。同时,从调取民乐县属于禁猎区、禁猎期相关规定文件、核查涉案弹弓的性能、科学评估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损害等方面引导公安机关取证。
林某某非法狩猎案是环境资源类案件属地管辖后,民乐县检察院受理的首例案件。为统一司法办案标准、凝聚生态保护司法合力,该院主动召集公安、法院召开环资类案件联席会议,对非法狩猎罪“情节严重”的认定、禁用工具、狩猎方法等进行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针对林某某提出的“这些都是常见的野鸟,算不上保护动物”的辩解,该院为准确认定物种属性,依法要求公安机关委托专业机构对查获的野生动物进行种属鉴定。鉴定意见明确显示,环颈雉、山斑鸠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物种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等全部证据,清晰阐述了林某某行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危害。面对铁证,林某某当庭认罪认罚,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恨。最终,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意见,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林某某相应刑罚。
案件办结后该院并未止步,针对案件中发现的野生动物保护宣传盲区问题,联合林业部门开展“生态保护进乡村”主题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册、解读典型案例、展示保护名录等方式,让“三有”动物受保护理念深入人心。
知识拓展
“三有”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这类动物虽未被列入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但因其在生态平衡、科学研究或社会价值方面的重要性,被纳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事实上,日常随处可见的麻雀、家燕、黄鼬、野兔、喜鹊等,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检察官提醒
每一种野生动物,都是生态链中缺一不可的环节,它们在维持生态平衡、防治病虫害、保护自然环境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万不可心存侥幸,不要觉得“猎捕几只小动物不算事”,更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口腹之欲、消遣娱乐,去触碰法律底线。生态保护无小事,法律红线不可越。希望大家能以林某某案为戒,敬畏法律、守护自然,用实际行动守护好我们共同的生态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对野生动物资源或者栖息地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猎获物的数量、价值和狩猎方法、工具等,认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猎捕的动机、目的、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