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工作目录
目录一:刑罚执行检察
本目录规定了收监检察和出监检察,减刑、假释检察,暂予监外执行检察,控告、举报、申诉检察的内容。
一、收监检察
(一)检察内容
1.收押罪犯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范围。
2.收监法律文书是否齐全、无误。
3.收监罪犯和法律文书是否相符。
4.收监罪犯是否进行人身检查。
5.收监罪犯是否进行携带物品检查。
6.罪犯收监后,是否5日内通知其家属。
7.监狱有关收监的其他执法活动。
(二)检察方法
1.现场检察收监罪犯。
2.实地检察入监监区,巡视收监罪犯。
3.查阅收监罪犯法律文书,以及罪犯收监回执副本、罪犯收监身体检查表、罪犯个人物品保管凭证、违禁物品没收凭证、罪犯入监通知书副本等。
4.与收监罪犯进行谈话。
二、出监检察
(一)检察内容
1.出监法律文书是否齐全、无误,有关社区矫正和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送达。
2.出监罪犯和法律文书是否相符。
3.出监罪犯是否按期释放,是否进行人身、物品检查。
4.监狱有关出监的其他执法活动。
(二)检察方法
1.现场检察出监罪犯。
2.实地检察出监监区,抽查出监罪犯。
3.查阅出监罪犯档案。
4.与出监罪犯或者拟出监罪犯进行谈话。
三、减刑、假释检察
(一)检察内容
1.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2.应当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是否开庭审理。
3.监狱是否依法派员参加庭审,宣读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并举证、质证,配合法庭核实证据等。
4.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5.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减刑、假释案件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6.减刑、假释裁定书是否依法送达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7.监狱、人民法院有关减刑、假释的其他执法活动。
(二)检察方法
1.逐一对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审查。
2.列席减刑、假释案件评审会议等。
3.审查提请、裁定减刑、假释案卷材料。
4.对案件所涉诊断、鉴别结论意见,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
5.对提请、裁定减刑、假释罪犯,重新组织诊断、检查或者鉴别。
6.询问有关人员,查明提请、裁定减刑、假释罪犯的改造等情况。
7.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询问、座谈等。
8.出席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法庭,发表检察意见。
四、暂予监外执行检察
(一)检察内容
1.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2.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监狱和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其他执法活动。
(二)检察方法
1.派员监督监狱组织的诊断、检查或者鉴别。
2.列席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评审会议等。
3.审查提请、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材料,重点是法律文书,对提请、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诊断、检查或者鉴别情况,以及病孕哺残等证明文件、医疗文书。
4.对案件所涉诊断、鉴别结论意见,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
5.对提请、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组织进行诊断、检查或者鉴别。
6.询问有关人员,查明提请、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患病及改造等情况。
7.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询问、座谈等。
五、控告、举报、申诉检察
(一)检察内容
1.罪犯的控告、举报、申诉材料,监狱是否依法转交有关机关处理。
2.监狱依据罪犯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是否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3.监狱是否依法尊重和保障罪犯的控告、举报、申诉等合法权益。
4.监狱有关罪犯控告、举报、申诉的执法活动。
(二)检察方法
1.接收罪犯控告、举报、申诉材料。
2.与罪犯或者要求约见的罪犯进行个别谈话,提供法律咨询,听取情况反映,接收递交材料等。
3.接待罪犯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来访,受理控告、举报、申诉,提供法律咨询。
目录二:狱政管理检察
本目录规定了监管安全检察、分押分管检察、戒具使用检察、通信会见检察、生活卫生检察、罪犯奖惩考核检察、事故检察等内容。
一、监管安全检察
(一)检察内容
1.监狱安全警戒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规定。
2.监狱门禁系统设施设置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3.监狱安全监管设施是否符合规定。
4.监狱禁闭室、会见室等场所是否符合建设标准。
5.监狱生产劳动场所安全是否符合规定。
6.监狱消防设施及火灾防范措施是否符合规定。
7.监狱对危险源、危险物品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8.清监查号、违禁品搜查等监狱安全规章制度是否落实,应急预案制订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9.监狱有关监管安全的其他执法活动。
(二)检察重点
1.监狱围墙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围墙、哨楼、电网、照明灯具、内外隔离带、刀刺隔离带、AB门,以及围墙周界视频监控、报警、门禁等技防设施。
2.监狱民警在执勤、执法中所配备的个人基本装备和安防装备,包括警械武器、防爆防护器材、通讯工具、安检设备、监控设备等是否符合规定。
3.监狱民警对进出监狱AB门车辆、人员、物资的检查、登记,以及制定应急预案情况。
4.监狱生产区重点要害部位,包括:配电室、气压室、砂轮房、工具室、生产物资库房、氧气乙炔房、焊接房、基建房。
5.监狱违禁品的管控,如手机、音视频播放器、摄录器材等电子设备,毒品、限制性药品、酒类等食品毒品类,现金、银行卡等现金类,刀具、棍棒、绳索、易燃易爆品、有毒溶液及绝缘物品等。
6.监狱禁闭室的建设是否符合规定,禁闭室的环境条件和安全警戒设施是否完善。
(三)检察方法
1.将监管安全检察内容与重点逐项分解,建立每一项监督检察的工作制度,作为常规巡回检察监督基础,有序开展各项工作。
2.通过回放监控录像、现场检查等方式,对重点部位、时段、环节的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进行检察。
3.查阅监狱开展各类安全检查的有关资料,必要时现场监督监狱安全检查活动。
4.开展专项安全防范检察。
二、分押分管检察
(一)检察内容
1.监狱分开关押罪犯是否符合规定。
2.监狱分别关押罪犯是否符合规定。
3.监狱分类管束罪犯是否符合规定。
4.监狱是否落实分级处遇的规定。
5.监狱有关分押分管的其他执法活动。
(二)检察重点
1.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是否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
2.女犯是否由女性监狱民警直接管理。
3.罪犯是否按照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用不同管理方式。
4.老病残罪犯是否分别管理,在生活、劳动等各方面予以适当照顾。
5.罪犯是否根据考核积分、服刑时间、犯罪类型和主观恶性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级管理,在活动范围、会见通信、文体活动、离监探亲等方面给予相应的处遇。
6.特殊岗位罪犯的审批、使用、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检察方法
1.查阅罪犯名册、档案材料。
2.查阅罪犯分级管理的相关手续、记录、公示。
3.对罪犯生活、学习、劳动现场进行实地检察和巡视检察。
4.向罪犯及其亲属和监狱民警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三、戒具使用检察
(一)检察内容
1.监狱对罪犯使用戒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2.监狱对罪犯使用戒具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监狱使用戒具的活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监狱有关戒具使用的其他执法活动。
(二)检察重点
1.监狱对罪犯使用戒具是否符合规定的情形,是否存在滥用戒具作为刑讯和惩罚罪犯的手段的情形。
2.监狱对罪犯使用戒具是否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是否存在随意延长戒具使用时间的情形。
3.监狱是否使用制式警戒具,对罪犯使用戒具是否严格按照使用说明正确使用,是否存在给罪犯戴双铐、背铐、双镣等情形。
4.监狱是否安排医生定时对使用戒具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是否存在身体状况不适宜而继续使用戒具的情形。
(三)检察方法
1.对罪犯使用戒具情况进行实地检察和巡视检察。
2.查阅监狱对罪犯使用戒具的审批手续及相关的材料。
3.向罪犯及其亲属和监狱民警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四、通信会见检察
(一)检察内容
1.监狱安排罪犯亲属会见是否符合规定。
2.监狱对罪犯通信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3.监狱安排罪犯拨打亲情电话是否符合规定。
4.监狱安排律师会见是否符合规定。
5.监狱有关通信会见的其他执法活动。
(二)检察重点
1.监狱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次数为罪犯安排会见。
2.会见人员是否确系罪犯亲属、监护人,是否办理相关手续。
3.会见和拨打电话现场是否由监狱民警全程监听、监控、监管。
4.罪犯与亲属、监护人通信是否得到保障,是否依法实施了检查。
5.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是否不被检查。
(三)检察方法
1.对罪犯会见现场、会见接待大厅、电话间等进行实地检察。
2.查阅罪犯会见登记、来往通信记录、电话记录及相关审批手续。
3.向罪犯及其亲属和监狱民警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生活卫生检察
(一)检察内容
1.监狱对罪犯生活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2.监狱对罪犯医疗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3.监狱对罪犯疾病防控是否符合规定。
4.监狱有关生活卫生的其他执法活动。
(二)检察重点
1.罪犯个人款物、生活卫生物资和设施设备、配餐中心、罪犯超市的设置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2.监狱医技人员资质,对医疗设备和药品的采购、使用、发放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3.罪犯健康档案的建立、巡诊制度开展、罪犯门诊、住院及转院是否符合规定。
4.罪犯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5.艾滋病罪犯、精神病罪犯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6.监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等是否符合规定。
(三)检察方法
1.通过夜间检查、查看监控等多种手段了解罪犯作息时间。
2.查阅罪犯个人账户建立、入账、消费、出账及出监结算是否符合管理规定,是否有罪犯本人签名确认。
3.查阅罪犯生活物资、设施设备采购是否符合采购法规或其他管理规定,领用、回收、报损、接收(验货)是否符合规定程序,采购数量是否相符,质量是否符合食品卫生与安全的规定。
4.查看生活卫生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操作规程,人员培训、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是否到位。查看食品操作管理、加工流程、贮存、清理变质是否符合规定。
5.现场查看刀具(刃)的发放、使用、回收、报废、登记各环节管理和相关记录,是否由指定监狱民警专人负责。
6.定期检察炊事员选用、轮换、撤销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办理《健康证》、是否开展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7.抽查食品留样各环节、留样记录、监狱民警现场监督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早、中、晚分别保存,保留48小时。
8.查看监狱是否按规定公示生活统计报表和伙食费管理工作信息。
9.检察罪犯超市管理模式是否符合规定,超市所售物品是否符合管理规定,物品质量是否有保障。
10.查阅罪犯病历、分监区服药记录,检察罪犯外出就医程序和法律手续。
11.查看罪犯监舍及个人清洁卫生,内务定置、被服配置、防疫措施。
12.与罪犯进行谈话,向监狱民警了解生活卫生相关情况。
六、罪犯奖惩、考核检察
(一)检察内容
1.监狱对罪犯行政奖励是否符合规定。
2.监狱对罪犯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规定。
3.监狱对罪犯的考核是否符合规定。
4.监狱有关罪犯奖惩、考核的其他执法活动。
(二)检察重点
1.罪犯的奖惩、考核是否按照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2.监狱对罪犯的行政奖励和处罚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是否符合应当奖励和处罚的情形。
3.罪犯的行政奖励措施是否为表扬、记功、物质奖励、离监探亲四种情形。
4.罪犯的行政处罚措施是否为警告、记过、禁闭3种情形。
5.罪犯的考核是否分为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两个部分,两个部分考核所占分值是否正确。在监狱服刑期间是否连续考核。
6.罪犯的加扣分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记载完整,加扣分值、加扣分审批程序与限权是否符合规定。月考核得分是否在监区内公示。
7.罪犯适用禁闭的条件、程序,执行禁闭的期限、条件、生活等保障,监狱民警对罪犯的教育。
8.监狱评选的改造积极分子是否符合评选条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检察方法
1.查阅罪犯奖惩、考核材料。
2.查看罪犯奖惩、考核公示。
3.查看罪犯禁闭室现场、禁闭登记、审批手续和监狱民警履职情况。
4.查看监狱对罪犯离监探亲集中教育和个别谈话的现场和记录。
5.与罪犯进行谈话,向监狱民警了解奖惩、考核情况。
七、事故检察
(一)检察内容
1.罪犯脱逃。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罪犯伤残。
4.罪犯非正常死亡。
5.其他事故。
(二)检察重点
1.确定事故原因。
2.确定事故性质。
3.检察监狱监管执法情况。
4.监督监狱处置情况。
(三)检察方法
1.接到监狱发生监管事故报告后,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派员赴现场了解情况,并及时报告本院检察长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2.监督监狱妥善保护现场,或者根据需要自行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3.调取或者固定原始监控录像,封存相关物证;收集监狱民警值班记录及其他有关材料;对当事罪犯或当班监狱民警进行调查。
4.审查和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对事故原因、过程以及危害结果作出综合分析,依法认定监管执法责任,形成调查报告。并与监狱共同剖析事故原因,研究对策,完善监管措施。
5.检察监狱对罪犯死亡是否通知、层报。对于初步判断正常死亡的罪犯,监狱是否按规定立即开展调查工作。
6.接到监狱罪犯死亡报告后,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7.罪犯非正常死亡,或者死亡罪犯家属对监狱的调查结论有疑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并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需要调查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对监狱调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当按照规定依法开展调查,并将调查结论书面通知监狱和死亡罪犯的近亲属。
8.监狱或者死亡罪犯近亲属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调查结论有异议,3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复议;对复议结论仍有异议、疑义提出复核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复核。复议、复核的结论应通知监狱和死亡罪犯的近亲属。
9.对于监狱发生重大事故、罪犯非正常死亡事故,经人民检察院调查发现监狱民警存在执法过错、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发现监狱民警涉嫌其他职务违法或者犯罪线索的,依法移送监察委员会处理。
八、其他狱政管理检察
(一)检察内容
1.监狱主要领导是否定期深入监狱一线检查督导工作,帮助监区研究解决监管安全和队伍建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是否严格实行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定期轮岗交流制度。
3.监狱是否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保证75%以上的警力配置在监区(分监区)。
4.监狱是否建立警务督察制度和督察机构,成立由专门人员组织的警务督察队,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警务督察活动。
(二)检察方式
1.查阅监狱有关会议记录和有关狱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命文件。
2.查阅各监区监狱民警名单。
3.查阅监狱警务督察有关资料。
4.与监狱领导、监狱民警、罪犯谈话了解有关情况。
目录三:教育改造检察
本目录规定了入监出监教育检察、思想教育改造检察、文化教育改造检察、劳动教育改造检察的内容。
一、入监、出监教育检察
(一)入监教育检察
1.检察内容
(1)入监教育是否在新收分流罪犯的监狱或者监区集中进行。
(2)入监教育时限是否符合省级监狱管理机关的规定。
(3)监狱是否告知罪犯刑罚执行期间权利、义务。
(4)入监教育是否包含法制教育、法律常识教育、认罪悔罪教育、监规纪律教育、行为规范教育等。
(5)监狱对入监罪犯是否建立服刑改造专档。
(6)监狱是否了解和掌握新收罪犯基本情况、认罪态度和思想动态,进行个体分析和心理测试,对其危险程度、恶性程度、改造难度进行评估,提出关押和改造建议。
(7)监狱是否对入监教育结束后的罪犯进行考核验收,对考核合格的是否及时移送对应类别的监区服刑改造,对考核不合格的是否按规定延长入监教育。
(8)监狱有关入监教育的其他执法活动。
2.检察方法
(1)对入监监狱或监区进行检察,实地查看入监教育开展情况。
(2)查看权利义务宣布记录、服刑改造专档、评估建议材料、验收记录等入监教育相关工作记录。
(3)听取入监监狱或监区、监狱民警工作情况介绍。
(4)对罪犯进行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二)出监教育检察
1.检察内容
(1)检察出监教育是否集中进行。
(2)检察出监教育时限是否为3个月,对未成年犯的出所教育是否不少于2个月。
(3)出监教育内容是否包含形势、政策、前途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必要的就业指导,必要的职业技术培训;对未成年犯出所教育还应包含形势、政策、遵纪守法等方面,是否在就业、复学等方面指导,提供必要的技能培训。
(4)是否邀请当地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向罪犯介绍有关治安、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和情况,教育罪犯做好出监后应对各方面问题的思想准备。
(5)是否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考核情况、奖惩情况、心理测验情况,对其改造效果进行综合评估。
(6)是否在罪犯刑满前1个月,将其在监狱服刑改造的评估意见、刑满释放的时间,本人职业技能特长和回归社会后的择业意向,以及对地方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建议,填入《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罪犯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7)监狱是否对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的情况进行了解,评估教育改造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8)监狱有关出监教育的其他执法活动。
2.检察方法
(1)对出监教育活动进行实地检察。
(2)了解罪犯出监教育时限。
(3)查阅出监教育内容、评估意见、寄送回执等相关教育工作记录。
(4)听取监狱民警介绍工作情况。
(5)对罪犯进行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二、思想教育改造检察
(一)思想教育检察
1.检察内容
(1)是否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方面的思想教育改造工作。
(2)是否使用由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统一编写的教材。
(3)每年对成年罪犯的思想、文化、技术教学时间是否不少于500课时,每年对未成年犯是否不少于1000课时。
(4)监狱对罪犯进行的思想教育内容是否包括:认罪悔罪教育、法律常识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时事政治教育。
(5)未成年犯的思想教育内容是否包括法律常识、所规纪律、形势政策、道德修养、人生观、爱国主义等。
(6)未成年犯管教所是否配备符合国家规定学历的监狱民警担任教师,是否按押犯数4%的比例配备,是否使用罪犯担任教师。
(7)监狱有关思想教育的其他执法活动。
2.检察方法
(1)对思想教育活动现场进行检察。
(2)调阅思想教育改造工作记录、教材,查看思想教育内容。
(3)听取监狱民警工作情况介绍。
(4)对罪犯进行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二)个别教育检察
1.检察内容
(1)监狱民警对所管理的罪犯每个月是否至少安排一次个别谈话教育。
(2)监狱民警在下列情形出现时是否及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新入监或者服刑监狱、监区变更时;处遇变更或者劳动岗位调换时;受到奖励或者惩处时;罪犯之间产生矛盾或者发生冲突时;离监探亲前后或者家庭出现变故时;无人会见或者家人长时间不与其联络时;行为反常、情绪异常时;主动要求谈话时;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或刑满释放出监前。
(3)监狱民警开展个别谈话教育是否做好记录。
(4)监狱是否建立罪犯思想动态分析制度,是否按照监区每半月分析1次、监狱每月分析1次的要求开展罪犯思想动态分析。
(5)监狱是否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题教育。
(6)监狱是否开展分类教育。
(7)监狱是否建立顽固犯和危险犯的认定和教育转化制度。
(8)监狱是否建立顽固犯和危险犯教育转化档案、由专人负责转化工作。
(9)顽固犯和危险犯的认定与撤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10)是否根据未成年犯的案情、刑期、心理特点和改造表现进行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实行教育转化责任制。
(11)监狱有关个别教育的其他执法活动。
2.检察方法
(1)查看监区个别谈话教育记录。
(2)列席监区、监狱思想动态分析会议或查看会议记录。
(3)查阅相关教育工作制度、档案和记录。
(4)查看顽固犯和危险犯的认定与撤销审批手续。
(5)听取监狱或监区、监狱民警工作情况介绍。
(6)对罪犯进行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三)社会帮教检察
1.检察内容
(1)监狱是否与罪犯原所在地政府、单位(学校)、亲属联系或社会有关部门签订帮教协议。
(2)监狱是否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帮教志愿者队伍,为社会志愿者参与帮教活动提供便利。
(3)监狱是否适时邀请有关单位和人士来监狱开展帮教工作。
(4)监狱是否联系、协调当地法律援助机构为需要的罪犯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5)监狱开展社会帮教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6)监狱开展社会帮教活动是否组织有序、符合监狱安全管理规定。
(7)监狱开展的社会帮教是否有益于罪犯改造。
(8)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教育,是否采取到社会上参观或者参加公益活动,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及未成年犯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来所帮教的方法。
(9)监狱有关社会帮教的其他执法活动。
2.检察方法
(1)实地查看社会帮教活动开展情况。
(2)调取、查阅社会帮教协议、社会帮教记录、社会帮教审批手续等相关工作记录。
(3)查看未成人社会教育方法。
(4)听取监狱民警介绍工作情况。
(5)对罪犯进行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四)心理矫治检察
1.检察内容
(1)监狱是否建立心理矫治室,配备必要设备。
(2)是否由专人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
(3)是否对罪犯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心理健康知识。
(4)是否在入监教育、服刑改造中期、出监教育期间对罪犯进行心理测验、评估,建立心理档案。
(5)是否配备专门人员,对罪犯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6)对有心理疾病的罪犯是否实施治疗,对病情严重的是否组织有关专业人员会诊、进行专门治疗。
(7)检察从事心理测验、心理咨询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关资格,符合相关条件。
(8)未成年犯管教所是否建立心理矫治机构,对未成年犯进行生理、心理健康教育,进行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
(9)监狱有关心理矫治的其他执法活动。
2.检察方法
(1)实地查看心理矫治室。
(2)调取、查阅心理测验记录、评估报告、心理档案等材料。
(3)查看心理咨询记录、心理健康教育记录、心理治疗记录等工作记录。
(4)查看心理测验、心理咨询人员的资质文件。
(5)听取监狱民警介绍工作情况。
(6)对罪犯进行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三、文化教育改造检察
(一)文化教育检察
1.检察内容
(1)监狱是否设立教育改造场所,包括教室、谈话室、文体活动室、图书室、阅览室、电化教育室、心理咨询室等,并配备相应的设施。
(2)监狱是否根据罪犯不同文化程度分类进行扫盲、小学、初中文化教育或其他文化教育。
(3)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罪犯是否依法接受教育。
(4)接受文化教育考核合格后是否联系相关部门发放学业证书。
(5)监狱开展扫盲、小学、初中文化教育是否使用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统一编写的教材。
(6)对未成年犯的文化教育是否采取分年级编班施教,按规定的课程开课,使用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材。
(7)监狱有关文化教育的其他执法活动。
2.检察方法
(1)对文化教育学习现场进行实地检察。
(2)查看教学计划、文化教育的课程设置、了解教育具体内容。
(3)了解教材使用、师资力量和证书发放等情况。
(4)查阅学员名册、教学日志、课时统计相关工作记录。
(5)听取监狱民警介绍工作情况。
(6)对罪犯进行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二)监区文化建设检察
1.检察内容
(1)是否根据情况,成立文艺表演队、体育运动队等,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文化娱乐和文艺活动。
(2)是否办好图书室、阅览室、墙报、黑板报,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读书、评报活动,监狱图书室藏书是否人均不少于10本。
(3)是否根据条件,组织罪犯学习音乐、美术、书法等,开展艺术和美育教育。
(4)是否建立电化教育系统、广播室,各监区是否配备电视,组织罪犯收听、收看新闻及其他有益于罪犯改造的广播、影视节目。
(5)是否根据教育改造罪犯的需要,美化监区环境,规范监区环境布置,规范监狱文化标语设置。
(6)是否在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以及每月的第一天,组织罪犯参加升挂国旗仪式。
(7)未成年犯管教所是否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办好报刊、黑板报、广播站、闭路电视,定期举行升国旗仪式,开展成人宣誓活动,根据需要,设立适合未成年犯特点的习艺劳动场所及其设施。
(8)监狱有关监区文化建设的其他执法活动。
2.检察方法
(1)对教室、谈话室、文体活动室、图书室、阅览室、电化教育室、心理咨询室、监区等地进行检察。
(2)查阅相关教育活动记录。
(3)巡视文化、体育、文艺活动现场。
(4)听取监狱民警介绍工作情况。
(5)对罪犯进行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四、劳动教育改造检察
(一)劳动技术教育检察
1.检察内容
(1)监狱对罪犯组织入监培训、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安全生产培训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监狱是否根据罪犯在狱内劳动的岗位技能要求和刑满释放后就业的需要,设置不同的岗位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教育内容,组织罪犯开展岗位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教育。
(3)监狱是否对于未满50岁的且没有一技之长的罪犯,开展职业技术教育。
(4)监狱是否积极与当地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就业培训机构联系,在技术教育的专业设置、教育安排、师资培训、外聘教师、教研活动、考试(考核)和颁发学历、学位(资格)证书方面获得支持和帮助。
(5)监狱是否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开展技术教育,根据刑满释放后的就业需要,开设不同内容、种类的培训班。
(6)监狱是否存在用劳动生产替代劳动技能教育培训的情形。
(7)监狱对未成年犯的技术教育是否根据其刑期、文化程度和刑满释放后的就业需要,重点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和技能培训。
(8)监狱有关劳动技术教育的其他执法活动。
2.检察方法
(1)对技术教育学习现场进行实地检察。
(2)查看教学计划、技术教育的课程设置、了解教育具体内容。
(3)了解教材使用、师资力量和证书发放等情况。
(4)查阅学员名册、教学日志、课时统计相关工作记录。
(5)听取监狱民警介绍工作情况。
(6)对罪犯进行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二)劳动生产项目检察
1.检察内容
(1)监狱引进或调整生产项目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监狱是否存在组织罪犯从事易燃、易爆等高危行业生产、加工;是否存在组织罪犯从事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加工;是否存在组织罪犯从事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加工;是否组织罪犯从事经营性食品、饮料的生产、加工;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
(3)检察监狱是否存在组织罪犯从事狱外劳动等违反规定的劳动项目。
(4)监狱有关劳动生产项目的其他活动。
2.检察方法
(1)对罪犯劳动现场进行实地检察。
(2)查阅劳动项目评估书、合同书、环境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
(3)组织个别罪犯或监狱民警谈话,了解情况。
(三)劳动现场检察
1.检察内容
(1)监狱是否组织罪犯在规定的区域和指定的劳动岗位劳动,并设置相应标志。
(2)是否存在罪犯脱离监狱民警管理单独劳动的情形。
(3)监狱落实劳动现场监狱民警直接管理制度,劳动现场的带班、值班监狱民警是否低于罪犯数的3%。
(4)罪犯使用劳动工具是否符合相关制度。
(5)罪犯使用劳动工具时现场是否有带班监狱民警进行监督管理。
(6)除特殊工序外的锋利、尖角等易造成人员伤害的劳动工具是否进行钝化或者替代处理。
(7)监狱劳动工具是否实行定人、定位、编号管理,刀具、刃具、钝器等有危险性的劳动工具是否上链管理;是否存在由罪犯保管、登记、分发有危险性的劳动工具的情况。
(8)监狱对看板、标识牌、警示语、标语牌、信号灯等管理工具的使用及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规定。
(9)监狱对劳务加工外协人员的审核、监督及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0)监狱在劳动现场的其他执法活动。
2.检察方法
(1)对罪犯劳动现场进行实地检察,或者查看监控录像。
(2)查阅劳动现场监狱民警值班、交接班记录。
(3)查阅监狱制定的有关劳动工具采购、自制、分类、领用、保管、现场使用、遗失、报废等管理制度。
(4)查阅工具库房、工具柜的生产劳动工具台账、使用记录等。
(5)查阅监狱对外协人员岗位、资质、数量的审核材料,入监审批手续、证件、记录等。
(6)组织个别罪犯或监狱民警谈话,了解情况。
(四)劳动安全检察
1.检察内容
(1)监狱是否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建立监狱民警、职工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2)监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是否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监狱民警、职工、罪犯是否存在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情形。
(3)监狱对生产作业现场是否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危险的劳动场所,是否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划定警戒区域。
(4)监狱对危险作业场所、关键要害部位、重要时段的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措施是否完善。
(5)监狱对隐患整治是否建立跟踪制度,是否定期举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6)监狱对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组织安全技术培训。
(7)监狱对特种作业场所是否设立相关警示标志,划定警戒区域。
(8)监狱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9)监狱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10)监狱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1)监狱对消防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监狱在人员密集场所是否按规定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和报警装置,消防设施器材和报警装置等是否注明使用办法。
(13)监狱是否制定完善安全检查制度,明确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14)监狱是否对罪犯劳动现场实行定置管理。是否将物品仓库或休息场所设置在劳动现场;是否组织罪犯违规劳动;是否有罪犯将个人物品存放在劳动生产现场的情形;是否安排罪犯在锅炉房、配电房等关键要害岗位劳动。
(15)监狱有关劳动安全的其他执法活动。
2.检察方法
(1)对罪犯劳动现场进行实地检察。
(2)查阅监狱的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隐患事故登记及整改记录、隐患排查分析记录、安全培训记录、安全事故登记记录等。
(3)查阅特种人员的上岗证件及监狱建立的特种人员作业档案。
(4)查阅监狱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相关记录。
(5)查阅监狱对消防设施、消防管理的相关记录。
(6)组织个别罪犯或监狱民警谈话,了解情况。
(7)在法定节日、重大活动之前或者期间,督促监狱进行安全防范检查。
(8)及时了解监狱劳动改造活动中发生的重大情况。
(五)劳动保障检察
1.检察内容
(1)监狱企业是否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是否按照社会同行业、同工种的劳动保护要求,为参加劳动的罪犯按标准配备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
(2)对有粉尘、噪声、辐射等污染的劳动场所,监狱是否按照规定安装通风、排气、除尘、降噪、防辐射等防护设施。
(3)监狱对罪犯防寒保暖及防暑降温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监狱对罪犯职业病的防范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监狱在生产劳动中发生的罪犯致伤、致残或死亡事故,是否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6)监狱有关劳动保障的其他执法活动。
2.检察方法
(1)对罪犯劳动现场进行实地检察。
(2)查阅劳动项目评估书、环境检测报告。
(3)查阅罪犯劳保用品发放登记。
(4)查阅罪犯的体检登记。
(5)查阅罪犯工伤、死亡处理材料。
(6)组织个别罪犯或监狱民警谈话,了解情况。
(六)劳动工时检察
1.检察内容
(1)监狱是否严格执行罪犯每周劳动5天,每天劳动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劳动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未成年犯每天劳动4小时。
(2)监狱是否严格执行监狱生产单位经批准后安排罪犯加班,每次不得超过3小时,每周平均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加班不得超过3天的规定。
(3)监狱是否存在法定节假日安排罪犯劳动的情形。
(4)调整罪犯劳动时间是否经过监狱长的批准。
(5)监狱对罪犯的劳动定额管理是否符合其生理特点,科学合理的确定。
(6)监狱有关劳动工时的其他执法活动。
2.检察方法
(1)查看监控录像或者实地巡查罪犯劳动现场。
(2)查阅罪犯收出工登记记录、加班审批材料、劳动定额管理材料等。
(3)组织个别罪犯或监狱民警谈话,了解情况。
(七)劳动绩效、劳动报酬检察
1.检察内容
(1)监狱是否严格落实罪犯劳动教育改造计分考核、行政奖惩相关制度,考核结果是否在各监区(分监区)统一公布。
(2)监狱是否存在罪犯代为安排劳动项目、考核劳动改造计分等情形。
(3)监狱是否明确规定罪犯劳动报酬的提取、管理、分配标准和使用办法,定期为参加劳动的罪犯发放劳动报酬。
(4)监狱对未参加劳动的罪犯基本生活费的计发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监狱是否对加班劳动的罪犯安排补休,确实不能补休的,是否给予补助。
(6)监狱有关劳动绩效、劳动报酬的其他执法活动。
2.检察方法
(1)对罪犯劳动现场进行实地检察。
(2)查阅罪犯劳动计分考核、行政奖惩记录。
(3)查阅监狱生产单位罪犯及个人劳动产量账簿、罪犯劳动报酬的提取总额、分配标准、罪犯劳动报酬明细等相关材料。
(4)组织个别罪犯或监狱民警谈话,了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