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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院制定《张掖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办理案件通报制度(试行)》

时间:2017-05-16 16:16:0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为切实发挥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在司法办案工作中的履职、带头、示范和引领作用。近日,张掖市院制定了《甘肃省张掖市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办理案件通报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以推动全市检察业务工作务实、规范、科学、创新发展。

《制度》规定了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业务部门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必须在司法一线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办案,依法履行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刑事执行监督、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及刑事申诉等案件的办理职责。领导干部办理案件,应当坚持遵循司法规律,符合司法亲历性要求;坚持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与加强监督制约相结合;坚持权责明晰,权责相当。

《制度》特别规定,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要直接办理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疑难复杂案件、首例、新类型案件、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具有重大创新意义的案件、在法律适用或者证据运用方面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上级检察机关交办和本院提办的案件以及检察长认为需要由本人或者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直接办理更为适宜的其他案件。

《制度》重点规定,检察长、副检察长以及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业务部门负责人直接办理案件的数量按照《张掖市检察机关员额制检察官业务考评办法(试行)》核定。对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业务部门负责人直接办理案件的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实行每季度在全院进行通报制度。

领导干部办理案件通报制度由案件管理部根据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提取数据,办案数据以每月1日起止当月月末止。未按要求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办理的案件不列入通报数据。

《制度》规定,对领导干部未按照办案量办案的,由案件管理部门进行预警督导,对未达到办案量或所办案件质效达不到要求的,由纪检监察部门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直接办理的案件应当纳入案件管理部门的案件考评范围,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制度》明确了年度考核完不成办案工作量的或司法办案能力较弱、不能胜任办案工作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办案任务的,由院党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制度》还规定,领导干部直接办理案件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社会各界、新闻媒体以及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认真吸收采纳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规定,各县(区)检察院可参照本制度执行,各县(区)院每季度通报要报市院案件管理部备案。

张掖市院案件管理部

201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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