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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检察院联合五部门制定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实施办法 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利

时间:2022-07-20 09:36:0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为适应新时期司法工作的要求,统一市县两级公、检、法司有关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程序及内容,规范社会力量参与诉讼活动的行为,进一步推进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近日,张掖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中院、公安局、司法局、团市委、妇联制定《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实现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办案,依法保障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办法》明确聘任合适成年人的来源和条件。合适成年人的来源包括共青团、妇联干部、司法社工、教师、居住地基层组织的代表、律师和其他热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人员。合适成年人应当具有良好道德品质、较高政治素质和较强社会责任感,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有较强人际沟通能力、一定的社会阅历和较强的思想教育工作能力;具有一定的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

《办法》规定合适成年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合适成年人在接到参与刑事诉讼通知后应及时到场,发挥监督作用,维护成年人基本权利。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权会见未成年人,了解其健康状况和办案机关是否告知权利义务、合法权益是否被侵害等情况,发现办案机关存在诱供、逼供或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可以当场提出意见,也可以在笔录上载明自己的意见,并向办案机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同时应保守案件秘密,不泄露案情或者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办法》规范办案机关聘请合适成年人的办案程序。办案机关需要合适成年人到场的,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电话方式提出,由当地团委、妇联将选定的合适成年人信息、联络方式向办案机关反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进行讯问或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发现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宜参与诉讼的,应当安排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刑事诉讼。

《办法》提出合适成年人评价和追责要求。由各县区团委、妇联做好派出人员的工作记录,根据工作需求,对合适成年人进行业务培训,并对合适成年人到场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办案人员发现合适成年人有滥用权利、违背义务等情形的,应予以制止和训诚,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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