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帮人介绍卖张银行卡,怎么就犯罪了?”面对法庭的审判,张某懊悔不已。近期,检察机关办理的这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再次敲响警钟——看似“轻松赚钱”的背后,可能暗藏违法犯罪的深渊。
一、案情回顾
2023年春,张某偶然得知“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能赚提成”的“门路”。当朋友王某因经济紧张求助时,张某便将王某介绍给“有需求”的陈某,还主动帮忙对接银行卡流转:从王某处接过他人名下的银行卡及装好网上银行的备用手机,转手交给陈某使用;陈某则按银行卡每日流水,给张某2500元至3500元不等的“好处费”,张某留下部分收益后,再将其余钱款转给王某。
起初,张某也怀疑过资金来源,但陈某一句“放心,就只是走个流水,合法的”,加上隔三差五被送香烟、请足浴,每天还能“轻松赚钱”的诱惑,原本的一点怀疑心也都放下了。况且认为自己仅仅就是介绍而已,又没有具体使用银行卡,索性抱着侥幸心理继续参与。直到公安机关找上门,他才慌了神,甚至在案发后注销了接收“好处费”的微信账号,试图逃避调查。经查,短短十数日,张某经手的银行卡单向流入资金就高达700万元,这些资金均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相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考虑到张某在庭审中拒不认罪、无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张某不服上诉,二审期间,他虽认罪认罚,但结合其犯罪情节及一审拒不认罪的态度,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检察官说法
很多人以为“卖卡”“借卡”只是“举手之劳”,甚至能赚点“零花钱”,却不知已沦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的“工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明知”不仅包括明确知道,还包括应当知道。像本案中张某这样,明知“卖卡赚钱”可能违法,却因侥幸心理继续参与,即便嘴上否认,其参与银行卡流转、获取收益、案发后注销账号等行为,结合他人证言、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印证,也足以被认定为“明知”。
三、普法警示
妥善保管个人银行卡、电话卡,不出售、出租、出借,这不仅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更是避免沦为犯罪帮凶的关键。切勿轻信“轻松赚钱”“无风险提成”等说辞,天上不会掉馅饼,看似简单的“介绍”“跑腿”,可能隐含违法犯罪的陷阱。一旦发现他人有买卖“两卡”(银行卡、电话卡)的行为,或疑似信息网络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守护良好的网络环境和金融秩序。法律不会因“不知情”“只是帮忙”而免责,任何试图触碰法律红线、为非法利益铤而走险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