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这并非一句普通的法条表述,而是法律赋予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在裁判文书中的刚性体现。然而,山丹县检察院近期通过应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对审判机关审理的涉一般保证责任类案件进行全面核查时发现,部分案件裁判文书“遗漏”了这句关键表述。
据了解,该院应用的模型通过对判决书主文进行关键词检索和逻辑比对,敏锐捕捉到一个共性问题:在部分案件中,诉讼中并无证据证明债务人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的情形,法院认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时,判决主文中未依法明确保证人的履行顺位。这一“顺位缺失”,看似微末,实则关乎当事人实体权利——它模糊了一般保证人本应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可能让保证人在债务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被直接追偿,与《民法典》确立的立法精神相悖。
发现类案隐患后,该院迅速启动监督程序,经充分研判依法向审判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判决主文中明确一般保证人的履行顺位,确保法律准确实施,从源头上规范裁判文书表述。审判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组成合议庭对相关案件进行认真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检察机关作出答复,且复函中明确表示,检察建议书指出的问题确实存在,并对此制定了详细的整改措施。
检察建议不是“挑刺”,是共同守护司法公信力的“携手”。一份检察建议,促成一类问题的系统整改。该案的办理,亦是数智赋能民事法律监督的生动缩影,更是检法良性互动、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鲜活注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