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晨的山丹县城还很安静,检察官苏爱媛、助理薛超超已带着一批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锁阳,踏上了前往酒泉市金塔县的路途。这趟跨越数百公里的“护送”,源于一起看似普通却考验执法协作智慧的行刑反向衔接案件。
赵某在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并出售锁阳,被公安机关查获。案件移送审查后,承办检察官马晓丽依法对案件背景、犯罪事实、证据情况等进行了全面细致审查,同时结合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认罪认罚、涉案金额较小且赃物已被追回等情节综合考量,并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山丹县检察院依法对赵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这事儿还没完——依据行刑反向衔接机制,案件又被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处理。
苏爱媛承办该案后审查认为,赵某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虽被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依法应给予其行政处罚。然而,案件的特殊性在于:赵某的出售行为发生在酒泉市金塔县,应由金塔县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处罚。这意味着,必须跨越行政区划,与金塔县有关部门协同办案。
“案件不能一移了之,监督不能留下空白。”面对异地执法的现实困难,苏爱媛第一时间与金塔县人民检察院取得联系。两地检察机关多次沟通协调,就案件管辖、证据移交、处罚依据等关键问题达成共识后,山丹县检察院正式向金塔县检察院发出征求意见函,最终在其协助下向金塔县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意见书。
法律文书流转到位,但苏爱媛的心中还有一份牵挂——涉案的锁阳作为关键物证,如何安全规范移交至金塔县自然资源局?若通过邮寄或层层转交,既可能延误办案时机,也存在物证损毁、灭失的风险。于是,才有了苏爱媛数百公里的护送之路。抵达金塔县自然资源局后,苏爱媛与该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深入沟通,阐明了案件背景、证据情况及后续处置意见,获得积极支持和高度重视,明确表示将依法严肃办理此案,并以此为契机加强与检察机关在野生植物保护领域的协作配合。
该案从公安机关到检察机关、从刑事检察部门到行政检察部门、再到跨区域的行政执法部门,一次次的接力与司法温度和法律效果的完美闭环,是山丹县检察院深化推进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又一次生动实践,更展现了异地执法协作的“检察样本”。从山丹到金塔,苏爱媛走过的是数百公里路程,畅通的却是跨区域执法协作的“最后一公里”,凝聚的是“刑事司法+行政执法”的监督合力。
目前,金塔县自然资源局正在依法办理该案。这批锁阳的“回家路”,不仅是一次物证的物理移交,更是一场关于责任、协作与守护的法治接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