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
张掖市高台县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括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九、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十、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十一、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说明
十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十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括
一、部门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6.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机构设置
高台县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有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五个职能部门。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该表为空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该表为空表)
(以上详表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收、支总计941.50万元。收、支较上年决算数减少185.19万元,下降16.44%,主要原因是2021年我院严格按照下达预算支出数执行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支出较2020年减少,且2021年资金利用率提高,结转结余资金减少。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收入合计908.0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827.41万元,占91.12%;其他收入80.67万元,占8.88%。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支出合计941.5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63.50万元,占70.47%;项目支出278.00万元,占29.53%。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828.36万元。与2020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减少175.44万元,下降17.48%。主要原因是2021年度我院严格按照下达预算支出数执行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收入、支出较2020年减少,且2021年资金利用率提高,结转结余资金减少。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28.36万元,占本年支出的87.98%,较上年决算数减少174.49万元,下降17.40%。主要原因是主要原因是2021年度我院严格按照下达预算支出数执行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支出较2020年减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公共安全支出年初预算数为643.78万元,支出决算为745.2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5.77%,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使用银行存款和上年结转公共安全资金用于支付跨年度竣工结算项目的支出,致使公共安全支出的实际支出数大于预算数。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年初预算数为33.82万元,支出决算为33.8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00%。
3.卫生健康支出年初预算数为24.65万元,支出决算为24.6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00%。
4.住房保障支出年初预算数为24.60万元,支出决算为24.6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00%。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556.36万元。其中:人员经费476.27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19.51万元,下降3.93%,主要原因是本年度退休人员较多,人员经费支出减少。人员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等。公用经费80.09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0.71万元,增长0.90%,主要原因是单位上年度取暖费等大额公用经费支出在本年度内完成支付公用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等。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数为30.20万元,支出决算为27.3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0.43%,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响应厉行节俭节约的规定,本年公务接待及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减少。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1.因公出国(境)费用年初预算数为0.00万元,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00%,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无因公出国出境支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年初预算数为28.82万元,支出决算为25.9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9.97%,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响应厉行节俭节约的规定,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减少。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年初预算数为18.00万元,支出决算为17.9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9.89%,决算数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车辆实际采购价格小于预算金额。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年初预算数为10.82万元,支出决算为7.9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3.48%,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响应厉行节俭节约的规定,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减少。
3.公务接待费年初预算数为1.38万元,支出决算为1.3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00%。
(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实物量情况
2021年度本部门因公出国(境)共计0个团组,0人;公务用车购置1辆,公务用车保有量为3辆;国内公务接待31批次374人,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0人;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0人。
八、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21年度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80.09万元,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开支办公费、电费、邮电费、公务车运行维护费等。机关运行经费较上年决算数增加0.72万元,增长0.91%,主要原因是支付跨年度取暖费和印刷费,致使本年支出增加。
本年度会议费支出0.00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0.00万元,下降0.00%,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无会议费支出。本年度培训费支出4.36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8.93万元,下降67.19%,主要原因是主要原因是线下培训减少,线上培训增加,各类培训支出减少。
九、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21年度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合计223.7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03.7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0.67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9.39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223.77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223.77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00%。
十、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3辆,其中,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0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3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离退休干部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含)以上通用设备2台(套),单价100万元(含)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十一、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1年度无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
十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1年度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出。
十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1)绩效管理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应当按照如下格式说明: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我部门组织对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其中,一级项目2个,二级项目2个,共涉及资金27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31.6%。组织对“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开展了部门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42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2021 年度高台县人民检察院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最终评分得分为 91 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 2020〕 10 号)、《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等6个办法和规程的通知》(甘财绩〔 2020〕 5 号)、《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开展 2021 年预算执行情况部门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甘财绩〔 2022〕 4 号),该项目评价等级 为“优”。 整体来看,高台县人民检察院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运行良好。
(2)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我部门今年在省级部门决算中反映检察业务综合保障经费及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检察业务综合保障经费项目绩效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绩效自评得分为96.46 分。项目全年预算数为 30万元,执行数为 3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一是高质量完成设备购置任务,在节约成本的同时保证设备均通过验收;二是积极开展项监督,共监督5次,保障了各项工作的完成质量;及时完成了年度检察业务,提高了执法成效,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均有所提升。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是执法时效比去年有所提升,但未达到目标值;二是跨部门协同度还有待加强。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提升绩效目标设置的科学性,充分考虑实际工作情况,更合理的设置绩效指标及指标值;二是在原有基础上,提升执法时效,提升跨部门协同度,提高办案效率,更好的为社会公共服务。
2021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
项目名称: |
检察业务综合保障经费(本级) |
主管部门: |
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
实施单位: |
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
项目资金(万元) |
|
年初预算数 (万元) |
全年预算数(万元) |
全年执行数(万元) |
分值 |
得分 |
年度资金总额 |
30.00 |
30.00 |
30.00 |
10 |
10.00 |
其中:财政拨款 |
30.00 |
30.00 |
30.00 |
- |
- |
其他资金 |
0.00 |
0.00 |
0.00 |
- |
- |
年度总体目标 |
预期目标 |
实际完成情况 |
按需采购设备,提高设备购置及时率,为检察业务提供有效保障;高质高量完成年度检查任务,积极开展质量监督,保障办案质量,提升执法成效,提升服务对象满意度; |
高质量完成设备购置任务,在节约成本的同时保证设备均通过验收;积极开展项监督,共监督5次,保障了各项工作的完成质量;及时完成了年度检察业务,提高了执法成效,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均有所提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年度指标值 |
实际完成值 |
分值(权重) |
指标得分 |
偏差原因分析及改进措施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设备购置及时率(%) |
>=98 |
100% |
4.6 |
4.6 |
|
资金投入及时率(%) |
=100 |
100% |
4.54 |
4.54 |
|
质量指标 |
产品质量检测合格率(%) |
=100 |
100% |
4.54 |
4.54 |
|
项目验收合格率(%) |
=100 |
100% |
4.54 |
4.54 |
|
项目质量可控性 |
可控 |
可控 |
4.54 |
4.54 |
|
质量监督次数(次) |
=5 |
5 |
4.54 |
4.54 |
|
时效指标 |
检察业务保障年底前完成比率 |
>=93% |
98% |
4.54 |
4.54 |
|
项目计划完成率(%) |
>=98 |
100% |
4.54 |
4.54 |
|
执法时效提升率(%) |
>=20 |
15% |
4.54 |
3 |
执法时效有所提升,但未达到目标值,还需进一步改善。 |
成本指标 |
实际成本与预算差异率 |
<=1.20 |
0 |
4.54 |
4.54 |
|
运维成本占建设成本比(%) |
<=30 |
10% |
4.54 |
4.54 |
|
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指标 |
检察业务保障率 |
>=70% |
88% |
6 |
6 |
|
生态效益指标 |
节能率 |
>=10% |
18% |
6 |
6 |
|
可持续影响指标 |
跨部门协同度 |
>=100% |
90% |
6 |
4 |
跨部门协同度有待提升 |
配套设备到位率(%) |
>=90% |
95% |
6 |
6 |
|
运维系统正常运行率(%) |
>=98 |
100% |
6 |
6 |
|
满意度指标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 |
>90% |
92% |
10 |
10 |
|
总分 |
100 |
96.46 |
优秀 |
说明 |
请在此处简要说明中央和省委巡视、各级审计和财政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其所涉及的金额,如没有填无。 |
注:1.其他资金包括中央补助、各级财政资金共同投入到同一项目的自有资金、社会资金等。 |
2.绩效自评采取打分评价形式,满分为100分,各部门可根据指标的重要程度自主确定各项三级指标的权重分值,各项指标得分加总得出该项目绩效自评的总分(中央和省委巡视、各级审计和财政监督中发现问题的酌情扣分),各项指标得分最高不能超过该指标分值上限,原则上一级指标分值统一设置为:产出指标50分、效益指标30分、满意度指标10分、预算资金执行率10分。如有特殊情况,除预算资金执行率外,其他指标权重可作适当调整,但总分应为100分。 |
3.本表资金使用单位按具体项目填报,主管部门按二级项目汇总绩效目标,对于定量指标,绝对值直接累加计算,相对值按照资金额度加权平均计算;定性指标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全部或基本达成预期指标、部分达成预期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预期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100%-80%(含)、80%-60%(含)、60%-0%合理填写完成比例。 |
|
|
|
|
|
|
|
|
|
|
|
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绩效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绩效自评得分为97分。项目全年预算数为132万元,执行数为 242万元,完成预算的183.33%。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一是保障采购的办案大厅电子屏等设备及时到位;二是移动办公办案平台有效运行,三是保障检察融媒体工作室建设,四是保障检察专线网安全设备升级改造等项目通过验收,切实提高干警办公办案的质量和时效。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是非密公用数据共享、跨部门协同度有待提升。下一步改进措施:加强非密公用数据共享的力度,提高人员素质,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提升跨部门协调度,便于跨部门项目高质高效完成。
2021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
项目名称: |
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本级) |
主管部门: |
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
实施单位: |
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
项目资金(万元) |
|
年初预算数 (万元) |
全年预算数(万元) |
全年执行数(万元) |
分值 |
得分 |
年度资金总额 |
132.00 |
242.00 |
242.00 |
10 |
10.00 |
其中:财政拨款 |
132.00 |
242.00 |
242.00 |
- |
- |
其他资金 |
0.00 |
0.00 |
0.00 |
- |
- |
年度总体目标 |
预期目标 |
实际完成情况 |
按需采购设备,提高设备购置及时率,为检察业务提供有效保障;高质高量完成年度检查任务,积极开展质量监督,保障办案质量,提升执法成效,提升服务对象满意度; |
高质量完成设备购置任务,在节约成本的同时保证设备均通过验收;积极开展项监督,共监督5次,保障了各项工作的完成质量;及时完成了年度检察业务,提高了执法成效,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均有所提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年度指标值 |
实际完成值 |
分值(权重) |
指标得分 |
偏差原因分析及改进措施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设备购置及时率(%) |
>=98 |
100% |
4.6 |
4.6 |
|
资金投入及时率(%) |
=100 |
100% |
4.54 |
4.54 |
|
质量指标 |
产品质量检测合格率(%) |
=100 |
100% |
4.54 |
4.54 |
|
项目验收合格率(%) |
=100 |
100% |
4.54 |
4.54 |
|
项目质量可控性 |
可控 |
可控 |
4.54 |
4.54 |
|
质量监督次数(次) |
=5 |
5 |
4.54 |
4.54 |
|
时效指标 |
检察业务保障年底前完成比率 |
>=93% |
98% |
4.54 |
4.54 |
|
项目计划完成率(%) |
>=98 |
100% |
4.54 |
4.54 |
|
执法时效提升率(%) |
>=20 |
15% |
4.54 |
3 |
执法时效有所提升,但未达到目标值,还需进一步改善。 |
成本指标 |
实际成本与预算差异率 |
<=1.20 |
0 |
4.54 |
4.54 |
|
运维成本占建设成本比(%) |
<=30 |
10% |
4.54 |
4.54 |
|
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指标 |
检察业务保障率 |
>=70% |
88% |
6 |
6 |
|
生态效益指标 |
节能率 |
>=10% |
18% |
6 |
6 |
|
可持续影响指标 |
跨部门协同度 |
>=100% |
90% |
6 |
4 |
跨部门协同度有待提升 |
配套设备到位率(%) |
>=90% |
95% |
6 |
6 |
|
运维系统正常运行率(%) |
>=98 |
100% |
6 |
6 |
|
满意度指标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 |
>90% |
92% |
10 |
10 |
|
总分 |
100 |
96.46 |
优秀 |
说明 |
请在此处简要说明中央和省委巡视、各级审计和财政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其所涉及的金额,如没有填无。 |
注:1.其他资金包括中央补助、各级财政资金共同投入到同一项目的自有资金、社会资金等。 |
2.绩效自评采取打分评价形式,满分为100分,各部门可根据指标的重要程度自主确定各项三级指标的权重分值,各项指标得分加总得出该项目绩效自评的总分(中央和省委巡视、各级审计和财政监督中发现问题的酌情扣分),各项指标得分最高不能超过该指标分值上限,原则上一级指标分值统一设置为:产出指标50分、效益指标30分、满意度指标10分、预算资金执行率10分。如有特殊情况,除预算资金执行率外,其他指标权重可作适当调整,但总分应为100分。 |
3.本表资金使用单位按具体项目填报,主管部门按二级项目汇总绩效目标,对于定量指标,绝对值直接累加计算,相对值按照资金额度加权平均计算;定性指标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全部或基本达成预期指标、部分达成预期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预期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100%-80%(含)、80%-60%(含)、60%-0%合理填写完成比例。 |
|
|
|
|
|
|
|
|
|
|
|
(3)财政评价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本部门2021年度无财政评价项目绩效评价。
(4)部门评价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评价组对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 年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项目进行了客观评价,最终评分得分为91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 2018〕34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 2020〕 10 号)、《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等6个办法和规程的通知》(甘财绩〔 2020〕 5 号)、《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开展 2021 年预算执行情况部门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甘财绩〔 2022〕 4 号),该项目评价等级为“优”。 整体来看,高台县人民检察院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运行良好。决策层面:立项依据充分、立项程序规范、绩效目标设置合理、绩效指标设置明确、预算编制科学合理、资金较为分配合理。管理层面:资金管理到位、及时,资金使用规范合理;但管理制度制定有待进一步加强完善。产出层面;设备投入使用及时;办公专网及局域网络网速有待进一步优化提升;项目成本控制情况良好。效益层面:检察机关运转正常,但配套设施服务保障及全面性有待提高、宣传效果有待提升,后勤保障服务需要加强;整体满意度存在提升空间。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以下为常见专业名词解释目录,仅供参考,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增减。比如可将类级功能科目和经济科目细化解释到项级。若有删减注意调整段落序号。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反映在本项内。
五、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
六、结余分配:指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提取专用基金、转入事业基金等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
七、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一、“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二、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三、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四、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五、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六、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附件: 1.高台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决算公开报表
2.2021年度高台县人民检察院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报表
3.高台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单位自评报告
4.2021年度高台县人民检察院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