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
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括
一、职能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公共安全支出
2.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
3.卫生健康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情况说明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实物量情况
九、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十、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说明
(一)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二)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自评结果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括
一、职能职责
1.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2.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根据县委、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指示、工作部署,确定本院检察工作,组织贯彻落实。
4.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 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线索,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
5.对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6.负责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7.依法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8.负责开展对看守所的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9.受理向县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
10.负责对管辖案件的审查和分流,内部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案件流程监控;负责扣押、冻结赃款赃物的管理;组织协调案件质量评查和检察业务考评。
11.负责本院检察机关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检察宣传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组织本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12.协同县委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应当由其管理和考核的本院干部。依法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相关人员的法律职务。
13.负责本院的财务装备、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14.负责其他应当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有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收、支总计964.75万元。收支较上年决算数减少266.27万元、下降21.63%,主要是2018年司法体制改革后,再没有案件返还款。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9年度收入合计911.63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238.44万元,下降20.73%,主要是2018年司法体制改革后,再没有案件返还款。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841.29万元,占92.28%;其他收入70.34万元,占7.72%。年初结转和结余53.12万元。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9年度支出合计901.43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276.47万元,下降23.47%,主要是2018年司法体制改革后,再没有案件返还款。其中:基本支出667.00万元,占73.99%;项目支出234.43万元,占26.01%。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874.35万元。与2018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减少234.31万元,下降21.13%。主要是2018年司法体制改革后,再没有案件返还款。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11.02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264.59万元,下降24.60%。主要是2018年司法体制改革后,再没有案件返还款。
1.公共安全支出716.46万元,占88.34%,较年初预算数增加16.9万元,上升2.42%,主要原因是本年度项目建设支出加大。
2.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42.02万元,占5.18%,较年初预算数减少10.22万元,下降19.56%,主要原因是由于司法体制改革,我院转隶人员及调动人员经费支出减少。
3.卫生健康支出21.94万元,占2.71%,较年初预算数减少6.55万元,下降22.99%,主要原因是由于司法体制改革,我院转隶人员及调动人员经费支出减少。
4.住房保障支出30.60万元,占3.77%,较年初预算数减少0.07万元,下降0.23%,主要原因是由于司法体制改革,我院转隶人员及调动人员经费支出减少。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576.59万元。其中:人员经费502.59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49.64万元,增长10.96%。人员经费用途主要包括人员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采暖补贴等。公用经费74.00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14.75万元,下降16.62%。公用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邮电费、办公楼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公车运行费、其他交通费、考察研究费、办公设备购置。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9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共计5.46万元,较年初预算数减少4.45万元,下降44.90%,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条例》及“三公”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比预算有所节约。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本部门无因公出国(境)费。
公务用车购置费0.00万元,本年度我院无公务用车购置费用。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86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油费、车辆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和其他相关支出。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减少3.14万元,下降39.25%,主要是继续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控制和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公务用车费用有所节约。
公务接待费0.60万元,主要用于接待省、市院相关单位的调研、考察等支出。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减少1.31万元,下降68.59%,主要原因是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厉行节约的一系列政策要求,从严控制公务接待行为。近年来,我院接待多数在本单位食堂进行接待,公务接待费用较少。
(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实物量情况
2019年度本部门因公出国(境)共计0个团组,0人;公务用车购置0辆,公务车保有量为2辆;国内公务接待16批次75人,其中:国内外事接待0批次,0人;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0人。
九、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9年度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74.00万元,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开支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邮电费、办公楼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公车运行费、其他交通费、考察研究费、办公设备购置。机关运行经费较上年决算数减少14.75万元,下降16.62%,主要原因是压减一般性支出。
其中:本年度会议费支出0.00万元,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00万元,增长0.00%。本年度培训费支出0.00万元,较年初预算数减少0.00万元,下降0.00%。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9年度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合计150.1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31.2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2.04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6.87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50.16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0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00%。主要用于采购办公设备购置及信息化网络建设。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2辆,其中,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0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2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离退休干部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含)以上通用设备2台(套),单价100万元(含)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十、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说明
(一)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共组织对2019 年度2个一般公共预算项目开展了绩效自评,涉及资金218.43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100%。
项目自评情况分析如下:
(1)中央政法转移支付经费。一是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情况:2019年我院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预算148万元,上年度结转29.43万元,财政拨款收入共计177.43万元。实际支出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177.43万元,支出执行率100%。二是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根据市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及统一招标采购,2019年度我院已顺利完成远程提讯、完成了多功能会议室建设、检察工作网建设、未检办案区建设、涉密网改造、无人航拍机采购、公益诉讼专用业务设备采购及固定资产条码化建设。
(2)检察业务综合保障经费。一是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情况:2019年我院检察业务综合保障经费预算41万元,财政拨款收入共计41万元。实际支出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41万元,支出执行率100%。二是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根据新增资产采购预算批复,2019年度我院购置了无人航拍机采购、公益诉讼等办公设备。三是改进措施:在以后工作过程中,将根据预算批复结果,尽早办理采购招标手续,保证每年度预算资金按时开支结算。
(二)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自评结果
本部门在2019年度部门决算中反映“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和检察业务综合保障经费”2个项目绩效自评结果。为“优”,涉及资金218.43万元;
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和检察业务综合保障经费项目自评综述:该项目全年预算数为218.43万元,执行数为218.43万元,完成预算的100%。通过项目实施,保障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顺利开展以及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以下为常见专业名词解释目录,仅供参考,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增减。比如可将类级功能科目和经济科目细化解释到项级。若有删减注意调整段落序号。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反映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提取专用基金、转入事业基金等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附件:1.山丹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决算公开表;
2.山丹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表
3.山丹县人民检察院关于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4.山丹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自评表;
5. 山丹县检察院检察综合保障经费绩效自评表;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6日